《禁止傳銷條例》修訂前奏?團隊計酬將放開?
發布: 2025-11-21 10:43:28 作者: 佚名 來源: C營銷
1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引發行業廣泛關注。
這份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文件中,關于傳銷違法所得的認定規則出現重大調整,僅保留“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計算規定,刪除了2008年版認定辦法中關于“團隊計酬式傳銷”的相關表述。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連續兩年將《禁止傳銷條例》修訂納入年度重點立法任務的部署,這一調整被解讀為《禁止傳銷條例》修訂的重要信號,而“團隊計酬”是否即將合法化成為核心爭議焦點。

01、團隊計酬認定條款消失
對比2008年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新舊規則的差異十分顯著。
舊版辦法第八條明確區分了三類傳銷行為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而新版《辦法》第十條僅規定“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活動的違法所得,按照當事人實施該傳銷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完全刪除了關于團隊計酬式傳銷違法所得的認定內容。這一變化與《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形成了看似矛盾的局面:該條例明確將“團隊計酬”與“拉人頭、繳納入門費”并列為三類傳銷行為,三者屬“并聯關系”,符合其一即可認定為傳銷,且均需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辦法》作為市監總局出臺的執法層面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禁止傳銷條例》,但因其直接指導實際執法操作,更具實踐影響力。此次刪除團隊計酬相關認定條款,不僅打破了沿用十余年的傳銷違法所得認定邏輯,更釋放出監管方向可能迎來調整的強烈信號。
02、合法化松綁還是處罰升級?
對于《辦法》刪除團隊計酬認定條款的行為,行業內形成了兩種核心解讀,均具備相應法律和實踐依據。
一種解讀認為,這可能是團隊計酬即將合法化的前兆。在法律適用邏輯中,明確規定是執法的前提,市監總局的征求意見稿刪除相關認定條款,大概率意味著未來團隊計酬將不再作為傳銷違法行為的獨立類型存在。
從行業現實來看,當前微營銷、社交營銷等領域已廣泛存在團隊計酬模式,若仍按原有法規“一刀切”認定為傳銷,既不符合市場發展現狀,也導致直銷與傳銷的界限長期模糊。多位法律人士指出,團隊計酬本身并非必然伴隨欺詐,其核心在于是否以真實產品銷售為基礎,單純將其列為傳銷行為存在“一偏概全”的立法缺陷。
另一種解讀則指向處罰力度的升級。有觀點認為,《辦法》未明確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可能意味著未來此類行為若被認定為傳銷,將不再允許扣除任何成本,直接按全部收入計算違法所得,處罰標準較舊規更為嚴厲。
這一解讀的法律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該條確立了“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的基本原則。而《辦法》第三條也明確“以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需支出為違法所得,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團隊計酬若未被列入“除外情形”,理論上可適用全部收入計算的規則。
兩種解讀的共存,源于《辦法》作為征求意見稿的過渡性質。但無論最終走向如何,這一調整都表明監管部門正重新審視團隊計酬的法律定性,為后續法規修訂鋪路。
03、刑事與行政監管的已有區分
事實上,在刑事司法層面,對團隊計酬的認定早已形成差異化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這一規定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則,也與《禁止傳銷條例》的 “一刀切”式規定形成對比。實踐中,大量團隊計酬相關案件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會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情況十分普遍。法律人士解釋,刑事司法與行政監管的差異源于其不同的規制目標:刑法側重打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欺詐性傳銷,而行政監管則更側重維護市場秩序,但兩者對團隊計酬的差異化態度,也反映出原有法規體系的不協調。
從執法實踐來看,單純認定為“團隊計酬型傳銷”的案例數量眾多,但更多案例是將團隊計酬與拉人頭、入門費相結合進行綜合認定。這種實踐現狀也使得團隊計酬的法律定性成為行業治理的核心痛點,亟需通過法規修訂予以明確。
04、走向精準化治理
此次《辦法》的發布,恰逢市場監管總局連續兩年將“修訂禁止傳銷條例” 納入年度重點立法任務的背景,被普遍視為條例修訂的“前奏”。從立法邏輯來看,《禁止傳銷條例》的修訂已勢在必行。
從國際經驗來看,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團隊計酬多采取“疏堵結合”的監管模式,重點打擊欺詐行為而非禁止計酬模式本身。結合我國市場發展現狀,此次市監總局的征求意見稿,無論是作為合法化的鋪墊還是處罰標準的調整,都預示著傳銷監管體系正迎來重要變革。
隨著《辦法》征求意見的推進和《禁止傳銷條例》修訂的啟動,團隊計酬的法律定性將逐漸清晰。這一變革不僅關乎直銷行業的發展前景,也將影響整個社交電商、微營銷領域的監管邏輯,最終指向更符合市場規律、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治理體系。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擺脫“一刀切”的簡單化監管,走向精準化、差異化的治理模式,已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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