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渤海印發《規程》 防范對直企監管濫用權限
發布: 2025-11-04 11:29:55 作者: 佚名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
近日,山東煙臺黃渤海市場監管局正式印發《煙臺黃渤海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聚焦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全流程,從權限界定、程序規范、財物管理到監督問責形成閉環管理,既為執法人員提供“操作指南”,也為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筑起“防護屏障”,推動市場監管執法從“合規”向“精細”升級。
據介紹,《規程》以《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根本遵循,結合執法中常見的涉企檢查、財物查封、證據固定等實際場景制定,明確行政強制措施核心定義——即行政處罰過程中,為制止違法、保全證據、防控風險,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場所、設施、財物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暫時性控制行為,并確立“合法性優先、適當性匹配、教育與強制并重”三大原則,杜絕“重強制、輕引導”“重處罰、輕規范”的執法傾向。
與此同時,《規程》對行政強制措施審批流程實行“分級管控”,既保障執法效率,又守住合規底線。一般情況下,采取或解除強制措施需填報《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經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實施;若遇緊急情況需當場采取措施(如涉嫌違法物品可能轉移、損毀),辦案人員須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且審批表時間需精確到“時、分”,局負責人若判定措施不當,須立即指令解除,避免“先實施、后補批”的程序空轉。針對三類特殊執法場景,《規程》進一步強化審批層級: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強制措施實施需先向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獲批準;查處傳銷行為、對直銷企業及直銷活動開展日常監管時,須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后才可采取措施,通過“多層級審核”防范執法權限濫用。
實施全流程透明:當事人權利“前置告知”,執法過程 “全程留痕”
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與申辯權,《規程》對強制措施實施環節作出剛性要求:必須由兩名及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執行,執法前主動出示身份證件;無論當事人是否到場,均需履行“告知義務”——到場的當場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據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不到場的則邀請見證人到場,同步在現場筆錄中注明情況。
執法過程中,“記錄留痕”成為硬性標準:需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共同簽名,當事人拒絕的需書面注明;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須按《煙臺黃渤海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全程進行音像記錄,確保“每一步操作都有影像佐證”。同時,當場交付《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與《財物清單》,清單需逐項列明財物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避免后續財物核對爭議。
查封扣押 “限界清晰”:不碰“生活必需品”,不添“企業額外負擔”
《規程》明確劃定查封、扣押的“禁區”:僅限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場所、設施、財物,嚴禁查封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如住房、基本家電、日常食品等),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不得重復查封,從源頭上避免“擴大化執法”。
期限管理上,《規程》實行“分類限定”:一般查封、扣押期限不超過30日,情況復雜需延長的,經批準可再延長三十日;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查封、扣押,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延長期限可放寬至四十五日。值得注意的是,財物檢測、檢驗、檢疫或技術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內,且相關費用由局承擔,不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切實減輕經營主體負擔。財物管理方面,《規程》明確“責任歸屬”:辦案機構對查封、扣押財物負直接管理責任,不得使用、損毀,造成損失的需依法賠償;需委托第三人保管的,須經局負責人批準并簽訂《委托保管書》,保管費用由局方承擔,若因第三人原因導致財物損失,局方先行賠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償;查封場所或財物時,需加貼封條,由辦案人員與當事人共同簽名,杜絕“封而不管”“擅自動用”的情況。
解除機制閉環化:符合條件“及時退返”,無人認領“規范處置”
《規程》列出五類必須解除強制措施的情形,包括當事人無違法行為、涉案財物與違法無關、已作出處罰決定無需繼續查封、期限屆滿等,解除前需經局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場退還財物,辦案人員與當事人需在財物清單上共同簽字確認。對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無法確定財物所有人的情況,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公告送達,告知領取期限與方式,公告期滿仍無人認領的,經批準后將財物上繳國庫或依法拍賣,拍賣款項上繳國庫,確保“每一筆涉案財物都有合規去向”。
監督問責“長牙帶電”:網上運行“全程可溯”,違規操作“嚴肅追責”
為確保《規程》落地見效,局建立“雙重監督”機制:一方面,所有強制措施實施需通過執法辦案系統網上運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文書編號、領取、使用均需在系統內留痕,法制機構負責文書格式管理,辦案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廢文書需注明原因并退還法制機構,杜絕“體外循環”;另一方面,將《規程》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監督考核,對未按規定執行導致不良后果(如財物損毀、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或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處室、監管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責任,以“問責壓力”倒逼規范執法。
據悉,此次《規程》的出臺,不僅讓全區市場監管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有了更加驚喜的“明確標尺”,更通過精細化、人性化的執法設計,為經營主體營造了“知邊界、有預期”的營商環境,助力全區市場秩序持續穩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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