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元”特大傳銷案終審判決!蘭新民獲刑8年半!
發布: 2020-05-27 11:54:44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銷堂網

2020年5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亞元”特大傳銷終審裁定書,中國反傳網獲悉,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6日做了二審宣判,主犯蘭新民獲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其他犯罪嫌疑人也都獲得相應的刑期及罰款!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7年1月,被告人蘭新民在網絡上設立了亞元交易平臺,服務器在阿里云,組建傳銷組織。2017年12月份,亞元交易平臺改名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該平臺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傳播,在無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以發行亞元(文旅資產)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繳納一定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按照個人業績的多少分為普通會員、股東會員、鄉鎮分公司、縣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六個等級,并設置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的獎金,以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該平臺共有317790個會員賬號,最大層級數為164級,吸收會員資金人民幣2069899202.32元。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分述如下:
1、蘭新民,創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負責亞元傳銷組織的全面工作,成立移動云信(北京)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惠民谷公司、廣西亞元公司、深圳亞元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分公司宣傳推廣亞元(文旅資產),并組織召開宣傳會議宣傳推廣亞元(文旅資產)。
2、李建康,于2017年4月至亞元傳銷組織工作,擔任行政負責人,負責日常行政事務、處理老會員相關事宜、邀請嘉賓并組織人員參加亞元集團年會、參加籌備在山西運城召開亞元交易系統PC端啟動儀式、請托他人刪除反映亞元涉嫌傳銷的網帖、參加相關會議并發言,將銀行卡出借給亞元集團收取相關費用、對亞元集團進行市場宣傳和推廣、將自己的亞元積分賣給下線、為王瑞金等會員報單并收取會員費用23424751.84元。自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28日,其在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共發展會員313632個,吸收會員資金2058202385.57元。被告人李建康從中獲利50萬元。
3、羅玉,在亞元傳銷組織擔任財務負責人,控制亞元集團的銀行賬戶,其負責管理劉苑等人報單、提現審核工作,并將會員提現的表格導出后整理成工商銀行固定格式并轉款。
4、沈迪,受蘭新民指派,管理亞元傳銷組織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發布亞元傳銷組織的相關通知、發布亞元傳銷組織的宣傳資料、管理群中對傳銷組織有反面影響的人員、幫助解決群中會員反饋的問題等。被告人沈迪身為省級分公司會員,其直推發展下線會員11層384個賬號,在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中顯示“沈迪”賬號下線會員共計12層1754個賬號,通過將積分轉賣和在平臺提現非法獲利1305181元。
5、任陽杰,于2017年10月份擔任新余惠民谷亞元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運營部經理,其主要負責維護亞元傳銷組織公眾號、建立微信群幫助會員報單、處理平臺技術問題等事宜。被告人任陽杰從中獲利4.8萬元。

另查明,由被告人蘭新民實際控制的深圳前海亞文倉亞元數字貨幣有限公司投資273116039元到武漢博寶文化藝術品發展有限公司,獲得該公司60%的股權和湖北利川酒店3億張門票,其中1.2億元轉投資到武漢品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的湖北利川酒店公寓項目;2800萬元轉投資到湖北武漢宏華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醉美西湖”項目;7000萬元轉投資到購買麗晶廣場泰豪酒店項目;深圳前海亞文倉亞元數字貨幣有限公司投資1200萬元到湖南科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占該公司27.2%的股權。被告人蘭新民出資3000萬元購買北京紅金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房產,投資800萬元至中視星銳(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投資600萬元湖到北索德投資有限公司,投資900萬元至杭州泰一投資咨詢合伙企業,付給范磊中介費200萬元,借給蘭國強2300萬元,支付北京中貿興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費用220萬元,捐贈給中國政法大學基金會300萬元,還向江蘇元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帳戶、被告人羅玉、李建康銀行卡、移動云信(北京)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賬戶,深圳市移動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帳戶、馬娟娟、楊興喜銀行卡轉過若干款。此外還為馬娟娟購買房產九套、為沈迪購買房產1套。
案發后,湖北品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7000萬元;湖北索德投資有限公司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600萬元;杭州泰一投資咨詢合伙企業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695萬元;中視星銳(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430000元;北京紅金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2717.21281萬元;中國政法大學基金會協助退出亞元交易平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傳銷組織的贓款300萬元;被告人蘭新民親友馬娟娟、楊興喜、蘭國強、范磊分別協助退出贓款6211460.56元、6099298.08元、9450000元、2000000元。總計退出贓款13731.2886萬元。現扣押于鹽城市公安局。
案發后,2018年3月6日至11日期間,被告人高占龍、王新娟明知被告人羅玉系網上逃犯,仍為其供住處,幫助逃匿。2018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高占龍、王新娟明知被告人蘭新民系網上逃犯,仍為其供住處,幫助逃匿;被告人高占龍明知沈迪系網上逃犯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住處,幫助逃匿。
終審判決如下:
一、蘭新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二、李某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三、羅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四、沈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五、任某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六、高某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七、王某娟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八、已被鹽城市公安局扣押的贓款1.3億多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九、在案凍結的違法資金及其孳息,予以沒收;在案查封、凍結的房產、公司股權中屬于非法所得的部分,依法處置后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對各被告人的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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